Oct 29
 每個人都難免遇到手頭臨時吃緊的時候。向親朋好友開口吧,多少有些難為情,而且次數不宜太過頻繁,所以大家首先考慮的還是向銀行求助。去銀行融資,其實有許多渠道。不過,由於銀行在審批時總是會有很多條件,在操作流程上耗時也較長,實在不太適合“江湖救急”。

  有什麼辦法,能夠比較快捷地從銀行獲得貸款?

  第一招:快速借錢,隨時可還

  日前,銀行推出了一款針對個人的貸款業務“隨借隨還”,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客戶能夠在銀行給出的授信期限內快速借錢,又快速還錢。銀行成都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申請“隨借隨還”,客戶必須首先在該行辦妥個人商住房的抵押貸款。據說,銀行會對被抵押房產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值最高7折給出客戶授信額,“最高達到100萬元。”

  當你獲得這筆貸款授信後,隨時需要借錢,直接通過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支取即可,不再需要每借一筆錢,都要向銀行提交申請,等待審批。招行負責人稱,借錢的最長期限為5年,到期後可續期,隨時有了閑錢也可以償還。考慮到有個人住房作抵押,客戶在向銀行辦理貸款時,銀行都按照相應期限的基準利率來執行。

  第二招:一次授信,循環借款

  重慶銀行成都分行有一款“長江循環貸款”業務,就是為這類人群量身定制的,它目前能夠提供信用、質押、擔保等3種貸款方式。截至目前,已申請到貸款的客戶,大部分都是采取的信用模式。銀行成都分行相關人士稱,這種貸款的期限為1~3年不等,而客戶一般能夠獲得的貸款額最高為50萬元,“如果是黃金客戶,借款額最高可達到100 萬元。”據說,申請該貸款的手續非常簡便,只要借款人能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收入證明及借款用途說明等有效證件和文件,在審批合格後,24小時內就可獲得貸款。同時,在額度的有效期內,客戶一旦歸還了貸款,授信額度又會恢復,實現了循環使用的目的。

  對於該銀行的這種循環貸款,主要是用在購置消費品、休閑旅遊、健康醫療等臨時性的資金短缺方面。由於它比較靈活,所以銀行在執行利率時肯定會根據客戶自身條件的不同,實行不同程度的上浮。


  第三招:無需擔保,最高貸10萬

  如今,很多銀行貸款,都需要借款人提供足額、不貶值的擔保物。我們了解到,只要你的月收入不低於2000元,沒有任何擔保,也能輕輕松松地從銀行貸款。銀行目前就有一款自助貸業務,只要借款人的月收入不低於2000元,機關事業單位員工收入不低於1000元,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職業和收入證明,就可以向銀行提出申請。銀行在審批時,不會看是否有擔保物,而只要是看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參照這一點,最高貸款額可達10萬元。

  由於是短期性的融資,因此這類貸款的最長期限為90天,客戶通過營業櫃臺、網上銀行、ATM機等渠道,都能從銀行獲取貸款,相應借款利率低於同期的信用卡透支利率。和前面的招數類似,自助貸業務也具備循環額度功能,客戶償還了借款,信用額度就會立即恢復,方便下一次再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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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8
2007年 9月21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以其位於滿洲裏合作區木材加工園區的9672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作抵押,雙方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滿洲裏分行於9月24日簽訂了委托借款合同,滿洲裏興華實業有限公司向內蒙古元盛集團滿洲裏市聯盛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借款300萬元用於生產經營。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

借款利率為8.019%,按季付息,逾期上浮40%加收罰息。借款發放後,滿洲裏興華實業有限公司支付了2008年6月21日以前的利息,並於借款到期前的9月22日通過滿洲裏紅寶石經貿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20萬元,現尚欠內蒙古元盛集團滿洲裏市聯盛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180萬元及2008年6月22日以後的利息及罰息。

 主審法官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辯法析理,並進行法律釋明,明析雙方法律關系,讓當事人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原本激烈對抗的雙方當事人各讓一步,達成調解協議,表示今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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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7

借款新聞 不指定

admin , 17:36 , 借款分類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1601) , Via 本站原創
為朋友因過失犯罪服刑期間支付必要費用,償還借款時要求核減卻未得到朋友同意。10月26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秦民生償還原告蔔洪斌借款7300元;駁回原告蔔洪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蔔洪斌與被告秦民生系好朋友關系。2006年4月,被告秦民生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周轉,便向原告蔔洪斌斌借款143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蔔洪斌人民幣壹萬肆仟叁佰元整(14300元)屬實。今借人秦民生”。借款後,原告蔔洪斌因過失犯罪被判二年刑罰。服刑期間,被告秦民生為原告蔔洪斌支付有其簽名的某酒樓消費款3900元,某歌吧消費款1100元,支付給某看守所為原告蔔洪斌購買生活必需品2000元。

    原告刑滿釋放後,被告償還其借款時,要求充抵還款數卻被原告拒絕而雙方發生糾紛,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4300元,支付借款利息500元。

    被告秦民生反訴稱:“我與原告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相互間比較了解,包括所書寫的字體。社會上很多人也清楚我倆的關系。原告出事後,為維護原告的良好信譽,當債權人問我原告為何不及時付賬時,我均稱原告有事外出,委托我支付,我完全是出於好心。我為原告支付的7000元費用,應作為已歸還原告的借款數予以核減。原告的利息訴請沒有依據,請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蔔洪斌與被告秦民生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欠原告借款應當償還。被告為原告支付消費費用,有原告對簽名未持異議的票據為證,予以認定,並可作為被告已還借款數在原告的借款中核減。由於原、被告對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未作約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利息沒有依據,其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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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6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剛滿16周歲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約定在同年9月25日償還。同年7月 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萬元,約定在2009年4月13日還清。兩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條,還自行寫上其父的名字。但其父對該借款始終未予認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還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邱某及其父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請問,16歲少年借款該由誰償還?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獨立享受或承擔其民事活動所帶來的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邱某雖然剛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當視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該兩次借款應當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其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邱某自行承擔,你外甥邱某的父親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當然,如果其父願意代為償還,法律亦不禁止。該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項時,應當註意審查借款人的履行債務能力,或者註意讓借款人提供擔保,否則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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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2
降保還是保單借款比較劃算呢?

我保了郵局的儲蓄險,六年期的這個月剛繳滿一年,目前準備金在41000左右,因為需要用到約21000左右的現金,但不知道是要降低保額較劃算<目前保30萬>還是用保單借款較劃算?請大家提供意見!

ps.保單借款利率在4%,

保險的減額繳清 或是展期,都會是保戶有些許損失
因為違反當初約定好的合約
 
郵局的利率實在偏低!!你下一次應該比較其他保險公司,會有獲利較佳的商品,都有政府安定基金保障,所以放心可以安心存放
 
如果你短期(數個月內)借出來,仍有其他收入可以補回去,就用借的

如果你的資金安排,再補回去,實在很為難,就只好減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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