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4
如果不動產已設定給甲方(因我與甲方有借貸的情事,故我將不動產設定給甲方),但由於我也有欠銀行款項,和銀行協商的結果是他們願意讓我延長還款的期 限,但是條件就是要把我的不動產再設定給銀行當二胎,在這樣狀況下, 想請教以下相關的問題:

一.如果不動產再給銀行貸二胎做為抵押品,那身為第一順為的甲方,是否不需經由二胎的銀行同意即可處理產權(買賣或轉讓)?
二. 如果二胎的銀行想要處理產權(拍賣)是否不需經甲方同意,則能處理之?
三.若不動產拍賣後的金額只夠償還給甲方,那麼當產權已結清後,身為二胎的銀行是否對於此擔保品已無索償的權利了?

舉例來說:假設我買了一間雲林民間二胎,但這間法拍屋之前的屋主有二胎的債權人,那麼爾後這個二胎的債權人,是否對我所購買的這間法拍屋還保有索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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