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14
        退休工人借錢看病遇“問題”借條,到工作單位借錢看病,被告知多筆借款未還。查詢借款記錄發現,有的借條上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還有兩張借條是同一天開具的。

  這些借條從何而來?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借錢不還”,當事人不惜欲支付高達數千元的鑒定費用,對存在疑問的借條進行筆跡鑒定,而單位財務人員卻不提供借條原件。

       近日,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財務部門出現了多張以她母親的名義借款的借條,為了求證這些借條的真假,她和家人們已經奔波了好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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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4

         1983年6月10日,胡永權與王桂英登記結婚。2007年11月29日,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2007年7月12日,胡永權出具借款借據向熊鳳蘭借款2萬元,約定2008年1月12日歸還,並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到期後,胡永權分文未還。2009年2月23日,熊鳳蘭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永權與王桂英共同歸還借款及借款利息。

  王桂英稱,胡永權借款之事她不知曉,現已與胡永權離婚,胡永權所借款屬胡永權個人債務,拒收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在法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法律解釋後,王桂英也置之不理,既不提借證據證明此借款為胡永權的個人債務,也不出庭。

  本案中,王桂英雖然與胡永權離婚,但胡永權向熊鳳蘭借款是在胡永權與王桂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王桂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此債務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情形來證明此債務為胡永權的個人債務,因此應認定此借款為胡永權、王桂英的共同債務,應由胡永權、王桂英共同清償。

  法院判決:胡永權、王桂蘭共同歸還原告熊鳳蘭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自2007年7月12日起以本金2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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