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0

案情

  2006年8月16日,被告黃玉明、黃黎明以投資河南某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呂軍借款1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利息8萬元,由黃黎明出具金額為18萬元的借條一份,其中約定逾期利息為月息5%。借款後,原告呂軍多次催討,黃玉明、黃黎明一直未還。

  2009年3月24日,黃玉明、黃黎明作出書面承諾,在2009年6月內還清借款18萬元,但其承諾沒有兌現。為此,原告呂軍於2009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黃玉明、黃黎明立即歸還借款18萬元和遲延利息。(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斷案

  法院認為,“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本案中,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0萬元,而並非18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內利息為8萬元,逾期不還以18萬元為本金月利率5%計息,超出了法律許可的範圍,應依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計算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黃玉明、黃黎明10日內歸還欠原告呂軍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7.6萬元,對原告呂軍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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