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7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問題出在提供保證金的企業如果對第三人負有債務,第三人能否申請法院保全或執行保證金?

        根據保證金所有權歸提供者的觀點,法院應該可以保全和執行的。但是銀行不高興了,因為銀行主張這保證金是用來提供貸款還款保證的,如果輕易被法院保全或執行,保證金就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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