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4
2007年底,我的侄女初中畢業後到蘭州打工,開始掙錢養活自己。2008年9月,她已年滿16周歲,期間先向朋友借款5000元,約定年底還。3個月後,她又向另一朋友借款3000元,約定2009年4月還,但她父母對兩次借款均不知情。


還款期到後,我的侄女無力償還,她的兩位朋友找到她的父母,並要求其父母償還借款及利息。請問,這種借款該由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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