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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生意借款,想方設法找人擔保,向朋友借款,在借款到期後,不想還款,玩起了失蹤。日前,台北法院判決被告劉某償付原告趙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擔保人高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系朋友借款關系。被告劉某以作生意為名借款,由高某某擔保分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期二個月,並出具借條。但借款到期後,被告劉某未償還借款。被告劉某現在下落不明。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應當按照借條所約定的日期償還原告借款,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被告高某某對該款進行擔保,應當對被告劉某借款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