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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9日,深圳中院開庭審理一起借款糾紛案。當事雙方蘇先生、薛先生是多年朋友關系。2007年8月24日,蘇先生通過銀行將50萬元匯入了薛先生的銀行賬號。而在去年,蘇先生將薛先生告到了法院,稱這筆錢是因薛先生做生意資金緊張而借給他的,當時雙方口頭說好借款50萬元週轉1個月。但後來,薛先生稱生意被客戶拖欠,一直拒絕償還借款。蘇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還錢。


  但薛先生稱,該款項是蘇先生與自己合夥做手機生意的資金,他認為這筆款不是借款,因此談不上還款。他還請了六位證人出庭作證。


  今年4月,龍崗法院一審認為,原告蘇先生對借款關系負有舉證責任,但其提供的匯款申請書,僅能證明薛先生收取了50萬元,並不能證明是基於借款關系而收取。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1萬余元也由他承擔。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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