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6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剛滿16周歲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約定在同年9月25日償還。同年7月 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萬元,約定在2009年4月13日還清。兩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條,還自行寫上其父的名字。但其父對該借款始終未予認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還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邱某及其父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請問,16歲少年借款該由誰償還?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獨立享受或承擔其民事活動所帶來的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邱某雖然剛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當視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該兩次借款應當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其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邱某自行承擔,你外甥邱某的父親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當然,如果其父願意代為償還,法律亦不禁止。該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項時,應當註意審查借款人的履行債務能力,或者註意讓借款人提供擔保,否則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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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2
降保還是保單借款比較劃算呢?

我保了郵局的儲蓄險,六年期的這個月剛繳滿一年,目前準備金在41000左右,因為需要用到約21000左右的現金,但不知道是要降低保額較劃算<目前保30萬>還是用保單借款較劃算?請大家提供意見!

ps.保單借款利率在4%,

保險的減額繳清 或是展期,都會是保戶有些許損失
因為違反當初約定好的合約
 
郵局的利率實在偏低!!你下一次應該比較其他保險公司,會有獲利較佳的商品,都有政府安定基金保障,所以放心可以安心存放
 
如果你短期(數個月內)借出來,仍有其他收入可以補回去,就用借的

如果你的資金安排,再補回去,實在很為難,就只好減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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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0

案情

  2006年8月16日,被告黃玉明、黃黎明以投資河南某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呂軍借款10萬元,約定借期一年,利息8萬元,由黃黎明出具金額為18萬元的借條一份,其中約定逾期利息為月息5%。借款後,原告呂軍多次催討,黃玉明、黃黎明一直未還。

  2009年3月24日,黃玉明、黃黎明作出書面承諾,在2009年6月內還清借款18萬元,但其承諾沒有兌現。為此,原告呂軍於2009年8月24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黃玉明、黃黎明立即歸還借款18萬元和遲延利息。(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斷案

  法院認為,“民間借款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本案中,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0萬元,而並非18萬元,雙方約定一年內利息為8萬元,逾期不還以18萬元為本金月利率5%計息,超出了法律許可的範圍,應依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計算利息。

  法院判決被告黃玉明、黃黎明10日內歸還欠原告呂軍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7.6萬元,對原告呂軍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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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6

  在2008年11月底,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稱經審理查明,被告與趙坤共同生活期間,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做醫藥生意,原告於2007年3月至2007年8月共分8筆給被告匯款248000元,趙坤向原告借款1萬元,2007年7月20日、2007年9月17日趙坤借公司74490元,此款由原告代其償付給了嘉城。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某與原告趙某之父趙坤共同生活做醫藥生意期間,原告匯給被告及趙坤向原告借款和原告代為趙坤還款的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判決認定被告王某借原告趙某款332490元。

  二審開庭:焦點圍繞證據能否成立。上訴人稱匯款回單只能證明匯款的發生,無法證明匯款的所有權。匯款回單也無法證明匯款人到底是誰。被上訴人用來證明趙坤借款1萬元的證據是趙坤的筆記本上的一頁備忘錄,該頁備忘錄即沒有時間,也無前後頁,內容的真實性無法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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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9
        2005年3月的一天,盧明山來到銀行找到徐小宇,要求將一筆40萬元的存款轉存。徐小宇將盧明山拉到一邊:“盧大爺,我最近手頭有點緊,你的這40萬元能不能借給我私人週轉一下?我除了按利息給付外,另外再加給你1%的好處費?”盧明山同意了。

  借款40萬元後,徐小宇便立即將這40萬元全部投入了股市。雖說股市天天上漲,徐小宇買的股票卻逆勢而跌。就在徐小宇束手無策時,他在報紙上看到深圳有一家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股票咨詢廣告,聲稱可以向會員提供內幕信息,推薦股票,包賺不虧,徐小宇深信不疑,立即申請成為該公司的會員,陸續從股票賬戶上提供了13萬元的會員費。讓徐小宇大失所望的是,該公司向他推薦的股票,還是虧多贏少。一年下來,不但沒有賺到錢,反而虧了很大一部分本金。

  2006年3月,徐小宇借款到期了,他便向盧明山提出續借一年,利息和“貼水”與上一年一樣,盧明山同意了續借,但提出重新打借條,並要求徐小宇用房產作抵押。面對盧明山的要求,他擔心一旦再虧損下去,房產落在盧明山的手上就很被動了。於是,徐小宇按街頭制作假證件的電話號碼,找人制作了一份假的房產證,連同借條、利息和“貼水”一並交給了盧明山,再次向盧明山續借40萬元。

  可是,徐小宇的運氣始終不佳。為了填補虧空,徐小宇從股市中抽出一部分資金,用於購買足球彩票,因為幾乎期期中獎,這又激發了徐小宇博彩的狂熱。為了擴大中獎率,他每期購買彩票的數額,也從幾十元、幾百元到幾千元,最後,他每期購買的數額都在一、二萬元。總賬算下來,投資買彩票的數額卻高於中獎的數額,連同股市的虧損,徐小宇算了一下,損空額達到了20多萬元,而股市裏的錢,也被股市深深套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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