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16


2009年4月13日,王某在市某汽車租賃服務部租了一輛別克凱越轎車。後來因為賭博急需用錢,王某就把轎車抵押給朱某,並以25%的月息向其借了30000元。很快
來的錢就被王某用於賭博揮霍一空,兩手空空的他根本沒能力贖回租賃的車輛。

這時候,汽車租賃服務部的工作人員也在催促王某盡快歸還車輛。在工作人員的一再催促下,王某夥同哥兒們李某買來兩把水果刀,想要從朱某手中騙回車輛。兩人商定:“如果實在騙不回來,就用刀嚇嚇他們,趁機把車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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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9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5日宣布,該組織與丹麥國民銀行(丹麥中央銀行)簽署了一項總額為19.5億歐元(約合29億美元)的借款協定。

這項協議是今年3月份歐盟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750億歐元,以支持其貸款能力承諾的一部分。今年9月,歐盟根據擴大借款新協定,擬向基金組織再增加500億美元貸款。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聲明中說,與丹麥中央銀行的這項協定將使基金組織進一步增加資金。該組織已與其他一些成員簽署了類似協定,這些也是落實今年4月二十國集團倫敦金融峰會成果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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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28
2007年 9月21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以其位於滿洲裏合作區木材加工園區的96723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作抵押,雙方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滿洲裏分行於9月24日簽訂了委托借款合同,滿洲裏興華實業有限公司向內蒙古元盛集團滿洲裏市聯盛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借款300萬元用於生產經營。借款期限自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

借款利率為8.019%,按季付息,逾期上浮40%加收罰息。借款發放後,滿洲裏興華實業有限公司支付了2008年6月21日以前的利息,並於借款到期前的9月22日通過滿洲裏紅寶石經貿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20萬元,現尚欠內蒙古元盛集團滿洲裏市聯盛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180萬元及2008年6月22日以後的利息及罰息。

 主審法官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辯法析理,並進行法律釋明,明析雙方法律關系,讓當事人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原本激烈對抗的雙方當事人各讓一步,達成調解協議,表示今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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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14

         1983年6月10日,胡永權與王桂英登記結婚。2007年11月29日,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2007年7月12日,胡永權出具借款借據向熊鳳蘭借款2萬元,約定2008年1月12日歸還,並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到期後,胡永權分文未還。2009年2月23日,熊鳳蘭向法院起訴,要求胡永權與王桂英共同歸還借款及借款利息。

  王桂英稱,胡永權借款之事她不知曉,現已與胡永權離婚,胡永權所借款屬胡永權個人債務,拒收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在法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法律解釋後,王桂英也置之不理,既不提借證據證明此借款為胡永權的個人債務,也不出庭。

  本案中,王桂英雖然與胡永權離婚,但胡永權向熊鳳蘭借款是在胡永權與王桂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王桂英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此債務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的情形來證明此債務為胡永權的個人債務,因此應認定此借款為胡永權、王桂英的共同債務,應由胡永權、王桂英共同清償。

  法院判決:胡永權、王桂蘭共同歸還原告熊鳳蘭借款本金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自2007年7月12日起以本金2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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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7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問題出在提供保證金的企業如果對第三人負有債務,第三人能否申請法院保全或執行保證金?

        根據保證金所有權歸提供者的觀點,法院應該可以保全和執行的。但是銀行不高興了,因為銀行主張這保證金是用來提供貸款還款保證的,如果輕易被法院保全或執行,保證金就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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