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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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借貸關係,是不是簽訂借款合同就可以保證萬無一失呢?其實並非如此,只簽訂借款合同還不行,完整的民間借貸關係至少包括以下兩個要素(步驟):首先,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表明雙方之間達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將借款提供給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夠證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證據有銀行轉帳或者借款人親筆書寫的“收條”、“欠條”、“收據”之類的收款憑證。
看一個由於借款協議引發糾紛的案例就知道。
2008年2月,張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萬元,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定,借款協定只是寫明王某同意借給張某3萬元錢。借款協定簽訂後,王某就當場將3萬元現金交給張某,張某沒有開收據給王某。
後雙方發生糾紛,張某只承認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但最終王某並沒有把3萬元借款交給他,主張雙方之間的借款協議尚未生效。王某無奈,後終於找到其他證人,證明親眼見過王某將3萬元交給了張某,才澄清了事實。
據律師介紹,民間借貸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才生效。
不論採取何種民間借貸形式,都必須將借貸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經收到借款事實這兩個方面要素用書面形式體現出來,以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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