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6
我外甥邱某自2008年起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剛滿16周歲的他向曾某借款5000元,約定在同年9月25日償還。同年7月 13日,他又向曾某借款1.1萬元,約定在2009年4月13日還清。兩次借款邱某均出具了借條,還自行寫上其父的名字。但其父對該借款始終未予認可。曾某以邱某至今未還款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邱某及其父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請問,16歲少年借款該由誰償還?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獨立享受或承擔其民事活動所帶來的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邱某雖然剛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當視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該兩次借款應當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其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邱某自行承擔,你外甥邱某的父親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當然,如果其父願意代為償還,法律亦不禁止。該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項時,應當註意審查借款人的履行債務能力,或者註意讓借款人提供擔保,否則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獨立享受或承擔其民事活動所帶來的後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邱某雖然剛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但其“已輟學外出務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應當視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此,該兩次借款應當是有效的,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其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邱某自行承擔,你外甥邱某的父親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當然,如果其父願意代為償還,法律亦不禁止。該案提醒公民在借出款項時,應當註意審查借款人的履行債務能力,或者註意讓借款人提供擔保,否則只能自己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