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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朋友因過失犯罪服刑期間支付必要費用,償還借款時要求核減卻未得到朋友同意。10月26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被告秦民生償還原告蔔洪斌借款7300元;駁回原告蔔洪斌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蔔洪斌與被告秦民生系好朋友關系。2006年4月,被告秦民生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周轉,便向原告蔔洪斌斌借款143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蔔洪斌人民幣壹萬肆仟叁佰元整(14300元)屬實。今借人秦民生”。借款後,原告蔔洪斌因過失犯罪被判二年刑罰。服刑期間,被告秦民生為原告蔔洪斌支付有其簽名的某酒樓消費款3900元,某歌吧消費款1100元,支付給某看守所為原告蔔洪斌購買生活必需品2000元。
原告刑滿釋放後,被告償還其借款時,要求充抵還款數卻被原告拒絕而雙方發生糾紛,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4300元,支付借款利息500元。
被告秦民生反訴稱:“我與原告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相互間比較了解,包括所書寫的字體。社會上很多人也清楚我倆的關系。原告出事後,為維護原告的良好信譽,當債權人問我原告為何不及時付賬時,我均稱原告有事外出,委托我支付,我完全是出於好心。我為原告支付的7000元費用,應作為已歸還原告的借款數予以核減。原告的利息訴請沒有依據,請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蔔洪斌與被告秦民生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欠原告借款應當償還。被告為原告支付消費費用,有原告對簽名未持異議的票據為證,予以認定,並可作為被告已還借款數在原告的借款中核減。由於原、被告對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未作約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利息沒有依據,其訴請不予支持。
原告蔔洪斌與被告秦民生系好朋友關系。2006年4月,被告秦民生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周轉,便向原告蔔洪斌斌借款14300元,並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蔔洪斌人民幣壹萬肆仟叁佰元整(14300元)屬實。今借人秦民生”。借款後,原告蔔洪斌因過失犯罪被判二年刑罰。服刑期間,被告秦民生為原告蔔洪斌支付有其簽名的某酒樓消費款3900元,某歌吧消費款1100元,支付給某看守所為原告蔔洪斌購買生活必需品2000元。
原告刑滿釋放後,被告償還其借款時,要求充抵還款數卻被原告拒絕而雙方發生糾紛,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4300元,支付借款利息500元。
被告秦民生反訴稱:“我與原告是非常要好的朋友,相互間比較了解,包括所書寫的字體。社會上很多人也清楚我倆的關系。原告出事後,為維護原告的良好信譽,當債權人問我原告為何不及時付賬時,我均稱原告有事外出,委托我支付,我完全是出於好心。我為原告支付的7000元費用,應作為已歸還原告的借款數予以核減。原告的利息訴請沒有依據,請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蔔洪斌與被告秦民生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欠原告借款應當償還。被告為原告支付消費費用,有原告對簽名未持異議的票據為證,予以認定,並可作為被告已還借款數在原告的借款中核減。由於原、被告對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未作約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利息沒有依據,其訴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