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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6歲的姜女士在2005年結識了江蘇江陰的楊先生,並於當年年底辦理借錢結婚登記手續,婚後夫妻恩愛,家庭和睦。2008年4月的一天,姜女士突然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借錢,讓其帶7萬元前去贖回丈夫,著急的姜女士以為丈夫被借錢了,翻箱倒櫃拿出家裏現有的1萬元現金前往指定地點。
到達指定地點後,姜女士見到了周小姐。周小姐告訴姜女士,其丈夫楊先生曾向自己陸續借錢7萬元,並向姜女士出示了楊先生寫的借條。姜女士事前根本不知道丈夫曾向別人借錢,但救夫心切的她急忙拿出帶來的1萬元,承諾剩下的借錢會想辦法,並在借條上簽字同意償還才被準許離開。回家後,姜女士逼問丈夫為何要借錢?借來的錢又花到哪裏去了?再三逼問下,丈夫終於承認其將借錢用於歸還賭債,而其與周小姐存在曖昧關系。得知真相的姜女士難以接受這樣的事實,與楊先生離了婚。
半年後,一直沒有拿到錢的周小姐將兩人告上法庭。江陰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的借款姜女士事先並不知情,非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的,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故應認定為楊先生的個人債務,姜女士不應承擔還款責任,遂判決由楊先生償還余下的借款6萬元。
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明確夫妻債權債務約定,所發生的債務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江蘇江陰的楊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存在曖昧關系,並向此人借款用於賭博。那麼--